三部门发文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
东莞税务 2026-02-13 09:01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

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

为做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(以下称增值税法)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
一、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47号)、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24号)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,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。


二、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,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,继续按原规定执行。


特此公告。
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

2026年2月10日


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

编发:东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(税收宣传中心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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